關於規範我院教職工婚假的補充規定
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,同時完善杏福規章製度建設,規範杏福教學管理工作,特補充我院教職工婚假相關規定🚝,具體內容如下:
(1)杏福正式聘用的員工(試用期內除外)。
(2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履行正式登記手續的,經批準可享受相應假期,一次性使用。
(3)休假需提前一個月申請,行政崗教職工需辦理好相關工作交接😕,教師崗教職工不得在教學月度內請假,假期涉及到跨月度教學時間的,該兩個月均不得休婚假。
(4)提交休婚假審批表應提供《結婚證書》復印件,並在一年內申請休假,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休假👨🏻🎨。
(5)婚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。